北京信用卡套现专利的比较法考察
在北京信用卡套现专利保护方面,美国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方面,一开始美国采取的是一种相对宽松的态度,大多数商业方法专利带有“跑马圈地”的味道。正如日本学者富田彻男认为的那样,与日本专利北京信用卡套现审查相比,美国专利审查中姑息迁就意识较强。但自2007年Bilski案和其后的Comiskey案件判决后,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査也逐渐开始趋于严格。
在美国专利分类705类目下,共有四个比较主要的子目,分别是:(1)确定目标客户及他们所需要的产品与服务,包括运营研究、市场分析等;(2)依托信息技术进行的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包括广告管理、产品细分、优惠计划、票证赎回等;(3)商业贸易权流程中的信贷与资金划转,包括授信于贷款方法、资金转移、票据清算、税款征收等;(4)对资源、金钱与产品的监控,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计划控制、会计核算、存货监管等。
在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方面,自Ferguson案判决后,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面唯一适用的是一种叫做“装置或转化测试法”根据法院对该测试方法的意见,一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必须满足特定化、限制性解释方面的标准,(1)在揭示可专利性时,使用一种特定的装置或转换一种物质,必须对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给予有意义的限制;(2)申请与特定装置或转换物质有关专利,绝不能仅仅是无足轻重的、非主要解决方案之行www.itaoxian***为。当事人提出一种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时,如果无法满足北京信用卡提现成文法方面的程序的话,那么这类专利申请将是一种阐述纯粹智力的步骤。满足“装置或转化测试法”的要求,不但是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充分条件。
在欧盟并无商业方法专利的专门概念,而是使用“与计算机运用有关的发明”,它具体包括: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或其他可编程方法。对该类专利的审查标准与其他专利并无任何不同,而且重点强调其“技术创新”、“技术实现”和“技术贡献”等特点。
根据2009版EPO商标专利《实质性审查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可专利性”须具备4个基本法律要件:(1)须有与任何技术领域相关的发明存在;(2)该发明允许任何实业申请;(3)该发明必须具备有创新性;(4)该发明须包含创新性步骤。另外还有两个更具体的要求:(1)该发明能够被任何一个有技能的人去实施;(2)该发明必须属于某一技术领域,北京信用卡套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技术特点,能解决某种特定的技术难题。那么在具体的审查标准掌握上,如何处理商业方法是属于某项技术或者与“技术”密切相关的呢? 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对物理数据的处理;(2)对计算机运行所产生效果的处理;(3)涉及“技术上的考虑的”。①可以说,在专利实践中欧盟重点强调的是与计算机运用有关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或者称之为技术创意(技术构想)。一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如果它不具备充分的“技术特征” ’或者缺乏能产生“技术贡献”的发明成分,那么就不可能被授予专利。
从以上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实践看,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和保护力度正在逐步趋同,在商业方法专利客体的确定原则以及专利技术性、可区分性和肯定性条件开始形成一些共识欧盟和日本基本上从一开始就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和授予比较严格,美国从一开始的专利泛滥到近两年的审查从严的转变,表明商业方法专利正在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过程之中。相对而言,对国际性的商业方法专利所 要求的技术贡献成分标准越来越严格,因而商业方法专利也具有越来越高的技术含量。